DTF專注于全球高端制造裝備進口供應鏈服務,對沒有進出口權以及
有銷售需求代理企業和用戶,完成進口代簽國際貿易合同。
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》(國發〔2019〕3號)要求,近日,商務部、生態環境部、海關總署聯合出臺了《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》(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16號,以下簡稱《聯合公告》),明確了綜合保稅區(以下簡稱“綜保區”)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范圍、程序和要求。《聯合公告》發布后,綜保區內企業可以開展航空航天、船舶、軌道交通、工程機械、數控機床、通訊設備、精密電子等55類產品的保稅全球維修業務。
進出境(區)有什么不同操作?
(一)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外的,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進入綜保區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出境,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均為“保稅維修(代碼1371)”;
(二)待維修貨物屬于境內區外的:
1.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外進入綜保區,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“修理物品(代碼1300)”,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“保稅維修(代碼1371)”;
2.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外,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“修理物品(代碼1300)”,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“保稅維修(代碼1371)”;
(三)維修用料件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》對監管方式等有關欄目的規定進行維修用料件進出境、進出區、結轉等的申報;
(四)對維修貨物,區內企業應按照《海關總署關于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》(海關總署2018年第23號公告)的有關規定,填報保稅核注清單;
(五)維修業務過程中,由于部分工藝受限等原因,區內企業(轉出企業)需要將待維修貨物或經維修貨物轉至其他綜保區內企業(轉入企業)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,轉入、轉出企業在貨物進出區環節均申報保稅核注清單,監管方式為“保稅間貨物(代碼1200)”。
需注意:
1.轉出、轉入企業均應符合《聯合公告》要求,具備開展維修業務資質;
2.維修貨物范圍應符合《聯合公告》商品范圍;
3.轉入企業不能將待維修貨物或經維修貨物再次轉至其他企業維修。。
維修邊角料等怎么處置?
(一)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維修邊角料、舊件、壞件等,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,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“進料邊角料復出(代碼0864)”或“來料邊角料復出(代碼0865)”;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,一律不得內銷,應進行銷毀處置,銷毀參照《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公告》(海關總署2014年第33號公告)相關規定執行;
(二)從境內區外進入綜保區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邊角料、舊件、壞件等,可通過輔助管理系統登記后運至境內區外;
(三)維修邊角料、舊件、壞件等屬于固體廢物的,應當按照《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12號)有關規定辦理。